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嚴格第三方機構執業質量監督管理,促進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預〔2018〕167號)、《財政部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2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向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等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主體(以下統稱委托方)提供預算績效評價服務,獨立于委托方和預算績效評價對象的組織,主要包括專業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本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績效評價服務是指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對預算績效評價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依法依規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不得侵害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財政部門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培訓和指導。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培訓。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并按照以下原則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
(一)獨立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在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和相關資料情況下獨立完成委托事項。
(二)客觀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協議(合同)約定事項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預算績效評價,不得出具不實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三)規范原則。第三方機構應當履行必要評價程序,合理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樣本,對原始資料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形成結論并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第七條 第三方機構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應當由其主評人簽字確認??冃гu價主評人由第三方機構根據以下條件擇優評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學歷、能力;
(三)具備中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評估師、律師、內審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資質;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從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較強的政策理解、項目管理和溝通協調能力;
(六)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或者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期滿逾5年。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之日起,可以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錄入本機構下列信息:
(一)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人員、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主評人的資質證書、學歷證書、主評人與第三方機構的勞動合同等信息;
(三)合作的預算績效評價專家信息;
(四)分支機構相關信息;
(五)簽署或參與的主要預算績效評價項目信息;
(六)不良誠信記錄和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活動中重大違法記錄信息;
(七)內部管理制度;
(八)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第三方機構非獨立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信息,由總部機構統一錄入。第三方機構獨立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信息,由該分支機構錄入。
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其填報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委托方可以從“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查詢第三方機構有關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條件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
(一)具備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力量、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完備,具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保密管理、業務培訓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譽,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委托方可以根據所委托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選聘第三方機構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第三方機構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預算績效評價事項,委托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規定,合理確定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的具體范圍;涉及商業秘密的,按照商業秘密保護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轉包;
(二)未經委托方同意將預算績效評價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三)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四)出具本機構未承辦業務、未履行適當評價程序、存在虛假情況或者重大遺漏的評價報告;
(五)以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備條件的相關人員開展業務;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嚴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并有權拒絕項目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在了解被評價對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自身勝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獨立性,決定是否接受預算績效評價委托。確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業務協議(合同),明確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評價的項目和內容、履行期限、費用、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歸檔責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等內容,并嚴格按協議(合同)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成立由至少1名主評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的工作組,并在評價過程中保持工作組成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加強與委托方及被評價對象的溝通,在調研、全面了解被評價對象相關情況和委托方意圖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擬訂科學可行的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
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人員配置、時間安排、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依據、評價方法、指標體系、評價標準、樣本確定、調查問卷、資料清單以及工作紀律等要素。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第三方機構未組織對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進行評議的,應當將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報送委托方審核確定。
評議專家組一般應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機構代表、預算績效評價專家、被評價領域行業專家等共同組成。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開展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整理工作,通過座談、現場調研、問卷發放等方式,獲取評價工作所需要的有關數據和資料。
在特殊情況下,經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可以采取非現場評價方式進行。
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在完成相關評價工作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委托方提交預算績效評價報告:
(一)按照規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寫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初稿,力求做到邏輯清晰、內容完整、依據充分、數據詳實、分析透徹、結論準確、建議可行。
(二)評價報告初稿撰寫完成后,第三方機構應當書面征求被評價對象和委托方的意見。委托方或被評價對象可以組織評議專家組對評價報告進行評議,向第三方機構反饋書面意見。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反饋的意見逐一核實,逐條說明采納或不予采納的理由,并根據反饋的有效意見對評價報告初稿進行修改。
(三)指定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門人員,對修改后的評價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四)經內部審核通過的評價報告,由該項目主評人簽名,加蓋第三方機構公章后,形成正式評價報告,提交委托方。
第三方機構及其簽名的主評人應當對所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在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后,應當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通過“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上傳預算績效評價報告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第三方機構和委托方應根據協議(合同)確定的歸檔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對評價業務資料進行建檔、存放、保管管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歸檔資料主要包括立項性材料(委托評價業務協議或合同等)、證明性材料(預算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基礎數據報表、數據核查確認報告、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底稿及附件、調查問卷等)、結論性材料(評價報告、被評價項目單位和委托方的反饋意見、評價工作組的說明等)。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評價工作及評價報告涉及的信息資料負有保護信息安全的義務。未經委托方及其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公開評價報告和相關文檔資料。
第二十二條 委托方和被評價對象認為從事預算績效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及其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業情況;
(二)第三方機構錄入信息的情況;
(三)第三方機構的評價報告信息上傳及檔案管理情況;
(四)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主評人的評定管理情況;
(五)第三方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質量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
(六)第三方機構對分支機構實施管理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定向檢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預算績效評價工作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財政部規定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監督和指導。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的監督和指導。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建立違法違規信息報告制度,將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及時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約談誡勉、通報給行業監管部門或主管部門、記錄不良誠信檔案等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的;
(二)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有舞弊行為的;
(三)錄入及變更信息存在虛假的;
(四)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提供虛假數據和結論的;
(五)擅自泄露預算績效評價信息、結論等有關情況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選聘、履行預算績效評價協議(合同)過程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財政部門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業務,應當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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